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65)÷(1+0)=(前收盘价格-0.2965)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7元人民币。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的投资者(下称“GDR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以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瑞士时间2023年6月9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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