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法律师: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字具有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吗?

日期:2023-10-27 13:29:4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一、教育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0464.19元;

二、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教育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某、教育科技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高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的签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见,首先,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其次,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是劳动合同法加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基本上由用人单位单方制作,其具体内容往往亦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因此,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的只是有关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具有易于证明、不容易起争议的特点。如果仅因劳动者的签字,就将其理解成双方的合意甚至是劳动者的单方承诺,进而认定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结清了债权债务或者单方抛弃了某些权利,那么显而易见的是:用人单位只要让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就轻松地将本属于其法定义务的出具证明的行为,变成了减轻或免除自身债务、对劳动者不利的手段。

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既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被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那么出具离职证明的目的就只能是促进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而不是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且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劳动者需要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因此,对于劳动者签名的法律效果,原则上应解释为其对收到离职证明的一种确认,也就是签收的效果。

本案中,高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而离职证明存根是离职证明的一部分,该签字仅代表高某签收了离职证明,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高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95680.31元;

三、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教育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不提供转移去向,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离职十五日内,按国家规定将其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凡是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留存档案,若发生争议,有据可查;二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仍然有可能检查劳动合同文本。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交回自己保管的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将自己做完的工作向用人单位报告,尚未做完的工作报告进度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同时履行。

劳动者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获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时期内继续保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应当遵守约定。原用人单位作为对劳动者放弃部分就业权利的补偿,也应当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字仅代表签收,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已经进行了阐明。劳动者对离职证明的签字仅具有签收的效果,即确认其收到了离职证明,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果在解除时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处理,则应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即便离职证明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其中有关权利处分、债务结算的内容亦不能视为双方达成的合意。

吴丛江个人网站:wucongj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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