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为付出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怎么确定呢?
依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办理中心并不担任补充医疗基金的办理,一般作法是企业托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办理或由企业自行办理。假如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托付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自行办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员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本钱,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付出员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产生的费用:包含个人账户缺乏付出的医疗费用,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付出之余应由个人付出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付出之余应由个人付出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办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运用。因为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今后每位员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办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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