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来下发了《关于加强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付出的交通、住宅、通讯补助,规则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费。这些规则归于企业财务标准,并不是税收政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明,依据财政部近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供给的交通、住宅、通讯待遇,假如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付出的交通补助或许车改补助、住宅补助、通讯补助,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供给票据报销后付出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本钱进行“普惠制”定时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而,应当纳入员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员工福利费办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则是一致的。
此外,没有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员工供给的交通、住宅、通讯待遇相关开销,如企业为员工供给的上下班班车、团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员工福利费办理。但需求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宅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则,企业不得为员工购建住宅、付出物业办理费。
二是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的规则,员工个人文娱、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开销,不得由企业承当。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或许为办理和组织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归于员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则列作企业本钱(费用)。
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告诉对企业发放或付出的交通、住宅、通讯补助作出的规则,归于企业财务标准,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许员工个人如何交纳所得税进行规则。因而,企业或许员工个人交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从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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