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类:
一级科目:管理费用
二级科目:企业职工福利费-14%
(我习惯在科目后备注比例数,以随时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涉及报表:
日常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收入额计算合计金额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具体如:
(1)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3)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综上所述,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包括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