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浩还透露: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期间,锐天投资的离职员工多达40余人,多名高管因在奖金发放方面产生纠纷而离职。
杨某浩离职后,应锐天投资邀请,在2021年3月6日至4月30日期间几乎每个工作日都会去一趟锐天投资,提供无偿顾问服务,未在其他地方就业。
然而,锐天投资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直至2021年4月15日,锐天投资发放了2021年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锐天投资有不同说法
对于奖金争议,锐天投资在庭上有如下回应:
杨某浩与锐天投资之间不存在按照创造收益的5%计算年终奖的约定;
锐天公司2020年的业绩较2019年明显下滑;
杨某浩声称的2020年至2021年锐天公司与多名高管因奖金发生纠纷且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事实。
锐天投资在杨某浩离职后从未邀请其提供顾问服务。
杨某浩与锐天投资之间不存在按照创造收益的5%计算年终奖的约定;
锐天公司2020年的业绩较2019年明显下滑;
杨某浩声称的2020年至2021年锐天公司与多名高管因奖金发生纠纷且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事实。
锐天投资在杨某浩离职后从未邀请其提供顾问服务。
从陈述看,锐天几乎完全否认了杨某浩的陈述。
外人很难判断
根据资事堂从私募排排网了解的净值数据显示。锐天投资的2018年至于2020年净值总体表现持续上扬(下图)。
从私募产品的业绩提成规律是,这几年都会有相当的业绩提成。
但业绩提成本身和产品规模有关,所以,外界确实无法轻易判断锐天公司这两年的经营情况究竟向上还是向下。
同时也很难判断,杨某浩的团队的直接贡献情况。
牵出“偷拍”情节
颇具“戏剧化”的是,裁判文书提及了一场“偷拍”。
按照杨某浩的说法:2021年4月——他离职锐天投资后的第一个月,因其儿子刚刚诞生,家中环境较为嘈杂,当时又在上哈佛大学的网络课程,杨某浩有空时会去一个共享空间学习。已离职的锐天前同事谭某来此与杨某浩聊天、交流,但两人不存在共同工作,当时两人都没有工作。
然而,杨某浩在此期间发现了异常——多次感觉到被人跟踪。
他在庭上称:2021年4月30日他在锐天投资法定代表人徐晓波办公室里确认了上述异常。当场,徐晓波给他看了偷拍的视频和杨某浩的生活时间线记录表(包括何时何地出现在何种场所、与何人见面等信息),还告诉杨某浩因其违反反招揽义务,所以不付补偿金了。
杨某浩对此非常气愤,当即向锐天投资提出这是严重侵犯隐私的行为,要求立即支付第一笔100万的经济补偿金和2021年4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此,锐天投资在庭上辩称:杨某浩所称的锐天投资对其进行偷拍、法定代表人告知不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非事实。
“偷拍”了什么?
实际上,所谓的偷拍一度成为“呈堂证供”。
裁判文书中记录了一审期间锐天投资向法庭提供的视频,以“证明”杨某浩招揽锐天前同事的“事实”。
“锐天投资另提供与杨某浩同部门的员工谭某及苗某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2021年4月视频,证明这两名与杨某浩同部门的员工在杨某浩离职后主动申请离职;2021年4月,杨某浩与谭某在蒙自路757号歌斐中心办公楼一起工作,杨某浩违反了不招揽义务。”
而杨某浩则在庭上称:视频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原始载体,偷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且即便该视频显示杨某浩与谭某同时出现在一个场所,也不能证明杨某浩曾经指使或者引诱谭某离职。
入职幻方,矛盾升级
文书显示:杨某浩于2021年9月22日入职宁波一家A公司,并由上海B有限公司在上海代缴自2021年10月起的社会保险费。杨某浩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记载,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作内容为从事量化策略研究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劳动报酬“以幻方量化聘用确认函或最新调整薪资为准”。
实际上,这家A公司的实控人与幻方量化的实控人是同一人。
值得注意的是:杨某浩签署的“幻方量化聘用确认函”记载的岗位为量化策略研究,他入职的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的技术开发等,A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包括积幂阿尔法机器学习策略研究系统、积幂阿尔法策略人工交易支持系统等。
正是这场“再就业”,使得锐天投资认为其与杨某浩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解除。
锐天投资指出:杨某浩所在高频策略研发部门是锐天公司对外最具核心竞争力的部门,掌握了锐天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故杨某浩加入幻方量化旗下的A公司,从事与在锐天公司工作时完全相同的“量化策略研究”工作,根本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判决结果
此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
一、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浩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万元;
二、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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