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就是指当企业回绝或拒不履行根据起诉方式追责相关侵权行为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完成其他支配权时,具备规定资质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根据法定条件以自己为名代企业提及的起诉。它具有下列特点:
(一)股东代表诉讼造成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股东所属企业的法律救济请求权
股东代表诉讼都是基于公司股东所属企业的法律救济请求权所产生的,这类支配权并不是公司股东真正意义上的以其注资而具有的股权,反而是由企业自身的权力传出的,由公司股东履行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造成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回绝、拒不履行履行法律救济请求权
当情况危急,或是当公司收到公司股东要求诉讼的申请书后回绝提起诉讼或30日内未起诉时,公司股东才可以代表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上诉人须是公司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上诉人须是公司股东,一人或多的人协同提出诉讼都可,可是并不是只需公司股东就能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中的任何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中持续180日之上独立或是总计持有公司1%之上股权股东才可以提到股东代表诉讼。
(四)处理结果立即归入企业担负
公司股东只能作为名义上的起诉方,公司股东没有支配权、资质或利益。换句话说上诉人公司股东根本无法获得一切利益,法院处理结果立即归入企业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