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持续一百八十日之上独立或是总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之上股权股东,能够书面形式要求职工监事或是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的,上述情况公司股东能够书面形式要求股东会或是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向法院提出诉讼。
职工监事、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监事,或是股东会、监事会主席接到本办法规定股东书面形式要求后回绝提出诉讼,或是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是情况危急、不直接提出诉讼将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无法克服的损伤的,本办法规定股东有权利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为名向法院起诉。
别人侵害企业合法权利,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此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依据前2款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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