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律师执业环节中,有这样一件实例让人难以忘怀。甲乙丙三人建立了一家房产公司,甲占80%任老总,乙、丙各为10%。公司财产越积越多,甲自视控股股东影响力,常常擅作主张。乙、丙都有建议,但乙并没有明确表示,丙却时常向甲反映意见,甲对丙印像较弱。之后乙把自己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撤出企业,仅余甲、丙2个公司股东,因此,丙向甲规定出让其股权,甲不允,原因是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不可以低于两个人。丙问:“我当副董可不可以”“整体执行董事也不会选择你,由于你并不是执行董事。”“聘我当经理可不可以”,“不好”。丙再问:“年底分红可不可以”甲:“不好,企业需要发展,股东利益要听从企业利益”。丙规定召开股东会,甲:“你占股比例不上总股数的1/4,没有权利建议”。过几年,股东规定年底分红,甲却说:“公司亏损了,不可以年底分红”。需要查帐,甲:“信息保密”。无可奈何,股东诉去法院,规定解散公司。但法院认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司法部门散伙规章制度而驳回申诉其诉请。
这也是公司僵局的显著特点,在修定前破产法中没解决的路径和方法,最新公司法对心小股东权益给与维护,关键进行了这几个方面的主要的相关规定:
第一就是确保中小投资者的自主权,破产法确立授予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能够查看企业会计账薄的权力,如果企业回绝给予查看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法院要求其给予查看。
第二是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股份支配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中间相互出让其所有或部分股份。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应当经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允许。公司股东应从总体上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股东征求同意,公司股东自收到书面形式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的,算作允许出让。公司股东过半数不愿意转让,不同意的公司股东理应选购该转让股份;不选购的,算作允许出让。
经股东允许转让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有优先权。
第三是质疑股东退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此项决定投否决票股东有权要求企业依照合理价格回收其股份:
(一)企业连续五年不往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持续赢利,而且合乎此方法所规定的股东分红要求的;
(二)企业合并、公司分立、出让关键财产;
(三)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运营届满或是规章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投资者有名额确保及主导权。
(1)有限责任公司建议举办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占比由“1/4之上”改成“1/10之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竞选执行董事、公司监事时,能够推行累积投票制。这种要求,本质上面应该是控股股东的牵制,是**企业内部利益机制的高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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