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家规定,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一般应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为参考数据来认定,补偿六个月。
土地征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企业个人都应该配合征迁。但是征迁过程必须合法,企业的补偿也应该合法、合理。
结合最高院司法解释“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应当给与补偿的,包括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停产停业损失指的是房子因为征收的行为而不能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拆迁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所造成的利润上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因拆迁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企业因拆迁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等。
目前,征收单位在实施征收行为时还没有对厦门金品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就上述应当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希望当地相关部门就此进行积极磋商,依法依规先补偿后征收,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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