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保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从这个规定就明确了,视同缴费虽然自己没有缴费,但这部分人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享受的待遇,并不是以占用其他参保人的费用来支付的,而是由财政来承担养老保险费用。
退休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经费来源包含了四个方面:
一是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收入,这个部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主体;二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比如股票交易、购买国债等产生的收益;三是国有资产收益的划拨,国家将部分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产生的收益全部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四是财政划拨,每年各级财政的预算中,要将部分财政收入划拨到养老保险基金。
财政划拨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用于三部分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一是用于支付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原部分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离退休的职工;二是用于支付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职工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产生的基金补助;三是用于需要财政开支增加的离退休费和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综上所述,按照上述分析,虽然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财政并没有在第一时间从国库拿出真金白银来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因视同缴费年限产生的养老金待遇,是通过财政预算补贴养老保险基金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来说,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用是由财政来支付的,本质上也是属于财政补缴的方式,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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