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表示,根据其债券部门领导与其的个人微信记录显示 部门年终奖金=(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成本)*50%,齐某某作为 项目承揽人、承做人以及部门人员可以参与各类人员的相应分配。齐某某核算部门奖金总额为项目收益的33%,个人参与的三类人员分配的年终奖总额为上述部门年终奖金总额的50%。
中原证券表示,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债券部门2019年包含了很多项目的全部奖金为138万,齐某某仅参与其中两个项目,“居然主张分配全部奖金,实属荒唐”。
休假时长方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休假的,应当向职工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齐某某表示,中原证券于其在职期间未安排休年假,自己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0年,故2019年应休年假天数为10天。
中原证券表示,2018年、2019年齐某某均以口头方式提出休假并已实际休完(出境旅游)。齐某某则辩称,在职期间两次出境事实,均为得到中原证券 公司领导认可并给公司带来效益的因公出国性质。
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作出仲裁,仲裁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承揽奖差额82.9万元,支付2020年终奖金6.7万元,支付齐某某未休假工资5.5万元。齐某某、中原证券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
拿回承揽奖差额83万元,百万年终奖未获法院认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关于中原证券债券项目5%承揽差额82.9万元部分,齐某某根据中原证券已经用于宣讲的制度,齐某某提起的5%差额签报已逐步通过流程,中原证券的其他理由均无法对抗齐莉莉相关申请已经获批的证明力,相关不利后果由中原证券公司自行承担。
2019年年度终奖金差额部分,齐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原证券公司应向其支付除递延部分外的差额,法院认可中原证券公司的抗辩意见。
而2020年109.2万元年终奖的差额部分,法院已经认定齐某某确系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中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齐某某未能参加中原证券公司2020年度考核并非因其个人原因导致。据此,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关于齐某某没有参加2020年度考核,无权获取2020年度年终奖金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在是否支付未休假工资方面,法院认为齐某某主张处境系履行工作指责,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中原证券不认可。据此,法院认定齐某某2018、2019年带薪年假已经休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 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的承揽奖差额82.9万元;支付齐某某2019年第二笔、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共8万元,支付2020年共三笔递延年终奖金共15万元;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2.75万元,驳回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原证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齐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中,除原一审提出的7组证据外,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适当,中原证券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鉴于一审判项中确定的2019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及2020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支付时间已过,法院对于该二项钱款的支付时间予以重新表述,要求在7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网后发现,近年来,中原证券共与7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6起劳动争议进入二审裁决。中原证券曾在2015年因拒不履行支付员工款项及债务利息,被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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