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百万年终奖
事实上,在2021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中,判定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年终奖金6.7万元;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万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齐某某、中原证券均不服,分别提起诉讼。
对此,齐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包括:除同意仲裁裁决支付的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万元外,还要求:1.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39.81万元;2.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8.9万元;3.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0.9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齐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部门领导向其发送的债券部门奖金分配细则中明确规定,部门年终奖金=(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成本)×50%。其中,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收入-承揽奖或分公司协同支出;部门总成本=部门产生的总成本+分摊的中后台成本;部门未实现盈利则不进行部门年终奖分配;部门年终奖金确定后,按照各债券项目收入在部门总收入占比划分至每一债券项目,即项目年终奖金=部门年终奖金×项目收入/部门总收入;齐某某作为项目承揽人、承做人,以及部门人员可以参与各类人员的相应分配。项目年终奖金分配比例具体为:承做人员30%-35%、承揽人员40%-45%、部门统筹人员20%-30%;根据部门领导与齐某某之前的口头表述,部门项目奖金的总额一般应为项目收益的33%。
对此,一审法院判定,中原证券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比例向齐某某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金的递延部分共计8万元。对于2020年度年终奖,则是综合整体案件并参考新冠疫情因素后认为以维持2019年标准为宜,并以此标准酌定齐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应获取的数额为15万元,但支付时仍需遵循监管部门关于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
对此,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债券部门2019年全部奖金为138万,包含了很多项目,齐某某仅参与其中两个项目且存在跨年问题,主张分配全部奖金,实属荒唐。
而在最新披露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公司在齐某某已获得请示签批后不发放齐某某项目承揽奖差额,齐某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故齐某某未完成2020年度工作及未参加2020年年度考核系中原证券公司原因所致。一审法院按照发放年终奖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参照2019年年终奖金额酌定中原证券公司支付齐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年终奖,亦无不当。中原证券公司要求改判不予支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一审判定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27481.49元,也进一步得到了认定。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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