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在一些前提下是能够认为经济补偿金的:
1、针对2008年一月往后的合同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停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故,针对到期劳动合同书,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都能获得赔偿。
2、针对2008年之前的合同期,能否进行赔偿,要看有没有要求。若有要求,则可赔偿,反之不好。比如,北京市也就没有相似的要求,而天津市亦有相关合同期满,2008年前赔偿要求。
因此对到期劳动合同书,要差别情况认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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