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留抵退税哪些企业可以申请?
1.小微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留抵退税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留底退税如何计算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增量留抵+存量留抵(可同时申请可单独申请)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其中: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进项比较 ,哪个小就确认哪个是存量留底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
如果≤0,就暂时不享受“增量留抵”
如果>0,就可享受“增量留抵
四、留抵退税计算举例说明:
(小微企业)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3-31日完成纳税申报之后留抵税额为118万元,在2022年4月30日留抵税额还有20万,进项够成比例为90%。那么可申请的留底税额是是多少?申请留抵税后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分别还有多少?
计算过程: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18万元
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100万
则:
存量留抵=100万元(100与118万孰低原则)
增量留抵=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18万元
按规定可申请留抵税额=存量留抵X进项构成比例X100%+增量留低X进项构成比例X100%
=100 X 90%+18 X 90%
=106.2万
申请留底税后存量留抵=100-90=10万元
申请留底税后增量留抵=20万元+(18-18 X90%)=21.8万元
注:
如果是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小微企业,那就没有存量留抵,全部都是增量留抵。
若存量是否能一次抵完需依据进项构成比例,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
会计分录:
一、收到留抵退税后的会计分录
如上图所示,企业申请留抵退税之后应在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做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对应的会计分录应该为:
二、其他需要做“进行税额转出”的情况汇总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及其配套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物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的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
9、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10、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1、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
(1)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情形。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当根据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5、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