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千万不要签订刑事和解协议?
执行案件,执行和解是一项极其重要、复杂的事。
有不少人发现,签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不仅没有拿到钱,反而让自己陷入了极大的被动之中,甚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所以签执行和解协议,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在执行和解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 要在执行内和解,不要执行外和解。
什么意思?就是双方不要私下签订和解协议。
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夫妻二人共同申请执行一家公司,期间男方生病成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女方继续申请执行,经过协商,女方和被执行的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这时候,夫妻二人的女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法院继续执行该公司,法院同意继续执行。公司就不服了啊,我跟你妈都签了和解协议了,况且都履行完毕了,你还来执行我干啥?公司就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公司不服,上诉到高院,高院支持了公司,这女儿不服,告到最高法,最高法最终支持了这女儿的诉求。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双方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根据以上法律可以总结出三项:
1、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
2、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书面
3、要经过法院
4、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二,预防和而不解的情况:
1、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极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的情况。
强迫和解,这种情况还是存在不少的。
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
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为解决其争议的活动,法院不得主持调解。
为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验证双方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内容是否真实意愿。
2、要防止被执行人的拖延战术。
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往往并非真心与申请人协商,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为了以和解协议的名义,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
申请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执行人良心发现,主动履行上。
应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动态和消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应及时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刑事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反悔吗?
和解协议并不是必须要立即履行,也是可以约定分期履行的。只要当事双方协商同意,是可以分期履行的。没有约定的,则按协议约定时间一次性履行。有履行条件的,建议尽早一次性履行。
和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通常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刑事和解协议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毕竟具有协议的性质,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则根据诉讼诚信原则,通常不允许反悔或撤销,除非和解协议的签订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
备注: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谅解书是被害人单方(或其近亲属)出具的,其可以随时反悔和撤销。但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即使被害人撤销谅解书,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从宽幅度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反悔的情况极少。
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反悔或撤销。但当事人若在签收刑事调解书前反悔,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