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在立法上,与对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全方位保护相比,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保护相对薄弱。因为后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生活有了一定保障,再就业收入更多是“锦上添花”,而前者的收入是其安身立命、养家糊口之本。考虑到上述差别,对双方在保护力度上有所区别。
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便保护力度上可以有所区别,也不能背离公众对公平的基本认知。比如,曾有媒体报道,有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却因为过了退休年龄不是“劳动者”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沉重经济负担只能自己承受。
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我国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将来或有更多老年人加入再就业大军。一旦对他们的权益保护不力,公平正义被损害,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为此,有专家建议,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老年人再就业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类似建议可以讨论,能实现当然好,但在这之前,再就业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不能等。
比如,上文提到的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已经有地方作出回应,推出专门针对这一群体的工伤保险。而此案中门卫大爷享受3倍工资的愿望,其实也有解决途径:政府推出劳务合同范本,把相关内容写进去,推荐企业优先选用。
有了政府示范、推荐,相信多数企业也会“从善如流”。事实上,退休人员再就业发挥余热,在取得收入贴补家用的同时,也是为社会作贡献,理应被善待。
值班编辑 古丽 李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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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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