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9个月班,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厦门一女子告上法庭

日期:2023-05-01 11:33:07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A公司:

“我们公司与小丽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小丽应该对她承包期间的营收自负盈亏。”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小丽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小丽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A公司与小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小丽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其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报酬,二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A公司主张与小丽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确认小丽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后二审期间与小丽达成和解

同意确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

并支付部分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等

法官提醒

在KTV等某些娱乐消费行业,因工作人员待遇与其业绩紧密相关,且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以“承包”或者“合作”名义用工,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来判断。

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小丽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但若A公司与小丽有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能证明双方系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案件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

在此

提醒广大劳动者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谨慎

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了解协议约定的

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合作关系

以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存在维权困难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翔法宣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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