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也应通过资格审查?

日期:2023-04-26 11:32:12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部分要求不合理。投诉事项2为:其应当通过资格审查。投诉事项3为:中标价格过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资格性审查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3年4月13日

案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作为资格性审查条件,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的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这咋一看没什么问题,许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时也是这样操作的。但是,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八百八十九号)投诉处理意见,《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能成为决定企业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决定性条件。简单而言,就是《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作为资格性审查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中小企业的认定划分对企业员工数量、营业额有明确的要求,必须低于一定员工人数的企业才能算中小企业,比如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如果招标时候强制要求所有供应商都必须是中小企业,那就意味着300人规模以上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这也就属于将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了。财政部最后判定投诉企业的投诉事项成立,认定贵州蔚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该通过资格性审查,且招标文件部分要求不合理,最后项目被勒令废标,且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资格性审查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实际上,该案例中不能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性审查条件,主要是因为存在规模条件限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笔者认为,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可以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相关的政策扶持红利,但是不能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要求对中小企业进行过度保护。

我们都知道,国家出台的相关扶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是为让中小企业可以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等市场竞争活动,激活市场经济,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而不是隔绝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或事业单位等的竞争。

对此,笔者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不要片面地想着如何将大型企业等拒之门外,过度保护中小企业,而是要考虑引入适合的抓手,引导中小企业提升自身实力及资质条件,让其拥有与大型企业竞争的底气。

以上就是关于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能否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关探讨了。如果大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能不能作为资格要求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欢迎大家点击关注我们一起交流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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