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并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主张劳动者在10月已通过现金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双方1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对劳动者未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并未提出异议。
在公司提交的现金签收单明显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公司仍需对现金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员等细节进行举证,必要时法院可以责令经办人员到庭说明情况。如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则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收到钱款前不要轻易在签收单上签字
工伤劳动者相对于公司处于弱势地位,为尽早拿到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配合公司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等原因,加之缺乏法律意识,有可能会配合公司填写现金签收单。劳动者一旦在收到钱款前签署了相关单据,将很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劳动者需要提高警惕,在收到钱款前不要轻易在签收单上签字,此外还建议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做好书面留痕。
三、法院应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官办案不能仅停留在案件表面,而是需要具有“穿透式思维”,依法维护工伤劳动者应得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己方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居中裁判方,法院应该合理平衡两者利益,发挥法律良善的社会导向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转自 : 上海高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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