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收到钱款前不要轻易在签收单上签字
工伤劳动者相对于公司处于弱势地位,为尽早拿到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配合公司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等原因,加之缺乏法律意识,有可能会配合公司填写现金签收单。劳动者一旦在收到钱款前签署了相关单据,将很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劳动者需要提高警惕,在收到钱款前不要轻易在签收单上签字,此外还建议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做好书面留痕。
三、法院应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官办案不能仅停留在案件表面,而是需要具有“穿透式思维”,依法维护工伤劳动者应得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己方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居中裁判方,法院应该合理平衡两者利益,发挥法律良善的社会导向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代表点评:
王承上海市人大代表,徐汇区总工会副主席,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经理、工会主席
本案中,劳动者不幸遭受了工伤事故伤害,却在公司的安排下签署了现金签收单,从而陷入了被动。但本案法官明察秋毫、抽丝剥茧,没有将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巧妙地还原了事实真相,帮助劳动者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的意义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老百姓一个公正。本案一、二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公司提供的书证存疑,及时主动介入实质审查。一审法官依职权调取了支票证据,二审法官对现金交付的细节着重进行了审查,利用公司自相矛盾的证据,揭穿了谎言,帮助劳动者获得了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还很好地发挥了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诚实守信,共同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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