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指标-核心指标
另一方面,设置负面清单,对低标入院、分解住院、不合理收费、分解费用、高编低靠、推诿病人等情况进行监控, 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还能进一步打击医保基金违规问题。
医保绩效考核指标的不合理性思考
对于医保局来说,设置考核指标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有效控费,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质量。但基于医疗机构的角度,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指标,发现了相关指标的不合理性,依旧还是以江苏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考核指标为例:
第一、“费用控制”大类中的“参保患者均次住院费用”,这一项指标对年度患者住院次均费用,以及次均医药费用进行评价,要求是逐步降低。尽管我国医保药品目录纳入药品数量的增多,以及带量采购不断推进,但考虑物价水平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因素影响,“逐步降低”的要求会不会进一步让DRG/DIP权重、分值单价进一步下降,进入“囚徒困境”,导致医疗机构冲击点数,陷入无序竞争?或被迫分解住院、分解费用至门诊,对于患者而言,也将面临医疗质量大打折扣的问题,就医体验不佳。
第二,则是“人次人头比”这一项考核指标,这一项设置为“逐步降低”的考核导向,意义是减少单个患者重复住院的次数,控制分解住院的情况,提升单人单次住院治愈率。但这一项指标针对复诊率高的康复科、肿瘤科、心脑血管科以及内分泌科普适性较差。
2022年1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重点聚焦群众最关心的五个方面、三大类问题。其中就重点提到“排查医保在考核评价方面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和要求”、“医保考核管理中是否存在医保部门直接搬运有关部门的管理指标。比如,对患者的住院、门诊次均费用、药占比等作一些不合理的规定。”
利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考核评价成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牛鼻子”作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针对各省市“百花齐放”的医保绩效考核指标,要积极发现绩效考核指标中不合理之处,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同时笔者还望国家层面研究出更加均衡有效的考核模型,在全国推广。(本文为《医有数》整理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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