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发展中国特色非遗保护制度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开始种茶、采茶、制茶和饮茶,并发展出绿茶、黄茶、黑茶、白茶、乌龙茶、红茶六大茶类及花茶等再加工茶。成熟发达的传统制茶技艺及其广泛深入的社会实践,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传达着茶和天下、包容并蓄的理念。通过丝绸之路、茶马古道、万里茶道等,茶穿越历史、跨越国界,深受世界各国人民喜爱,已经成为中国与世界人民相知相交、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媒介。
2022年11月,“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遗产项目涉及15个省(区、市)44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今年9月,历时13年,“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申遗成功,成为全球首个茶主题世界文化遗产。这些跟茶有关的非遗文化,向世界讲好茶文化遗产的“中国故事”,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持续贡献“中国力量”。
“实践证明,只有结合《公约》精神,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形成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模式,才能繁荣我国的非遗保护事业,为国际非遗保护工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王晨阳指出,多年来,在尊重非遗传承发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中国积极探索非遗保护的路径和方法,建设并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回顾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网络,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都是宝贵的经验。
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自然灾害等面前,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同样面临挑战。
展望未来中国的非遗保护之路,王晨阳强调,必须把非遗保护工作放在现代化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新问题新需求去实践去探索。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化的非遗保护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做到问题导向,坚持自信自立做到胸怀天下。同时,凝聚各方力量,汇民智聚民心解民忧,激发非遗传承发展的内生动力。
“我们将对标《公约》全面成果框架的各项指标,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回应性保护措施,继续制定中长期保护计划,行稳致远。”王晨阳说。
提高非遗传承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离不开法治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非遗法律保护体系以及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政府层面出台很多相关的政府规章。同时,在地方层面,按照立法法和非遗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文化资源,制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截至2023年6月,各地已颁布有关非遗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41部,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87部,单行条例81部。
“我们需要参考《公约》及其基本文件倡导的精神,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尊重非遗保有社区的主体地位,保障相关主体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学研究所所长王云霞指出,目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设计漏洞,一些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不足以对受侵害的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救济。
她举例说,比如,非遗法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方式来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出现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对谁进行救济?怎么救济?法律并未明确。又如,根据非遗法的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但法律并未明确被调查对象的法律地位,也未规定其权益的具体内容。此外,实践中,一些地区由于传承人认定程序缺乏足够的民主性,传承人与传承群体之间的其他成员就可能会发生矛盾,由此引发不少问题。
鉴于此,王云霞呼吁尽快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非遗的保有或者传承群体应当享有知情同意权以及对重大事件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并采取措施保障权利能够落实。同时,各级政府在进行非遗保护利用发展决策时,应当通过更为民主和透明的程序,与非遗保有社区充分沟通、征求意见。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时也需要尊重保有社区的权益,并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还应强化传承人认定程序的民主性和公平性,将保有社区的认同作为传承人认定的必要前提。同时,强化各地政府对于非遗传承资金的保障责任,采取灵活适度的资助标准保障传承活动顺利开展。
10月12日至16日,以“共享履约实践 深化文明互鉴”为主题的第八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成功举办,丰富多彩的非遗文化多角度向世人展现着人类凝聚千年的博大智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认同、厚植爱国情怀的重要载体。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非遗节恰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发布20周年。20年来,《公约》已拥有181个缔约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缔约国的共同努力下,国际非遗保护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
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保护好传承好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贝”,传承中华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答课题。非遗如何从历史走向未来?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非遗保护正由保护行动的“实践”向学科学术的“理论”转向,建构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时机已经来临。
非遗保护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早在《公约》通过之前就一直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2004年,中国加入《公约》,成为第6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非遗保护水平持续提升,非遗保护机制基本建立,非遗保护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缔约国,中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积极参与《公约》框架下的各项工作,已申报43个非遗项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代表作名录及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在不断深化对《公约》精神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中国立足本国国情,不断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之路。”在《公约》发布20周年之际,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王晨阳在成都非遗论坛上从多个方面对中国的非遗保护之路进行了回顾和总结。
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更加健全。201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此后,全国31个省(区、市)陆续出台非遗保护条例,一些市、县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不断健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新时代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非遗保护名录体系不断完善。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截至目前,认定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5批1557项,认定各级代表性传承人9万多人,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5批,共3068名。全国设立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国家非遗保护资金105亿元,安排18亿元用于实施国家级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持续深化。加快建立梯次合理的非遗传承人队伍,促进传统传承方式与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拓宽非遗传承人培养渠道。加大对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的支持力度。实施非遗记录工程,支持对1805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记录,其中已完成验收1040项。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超过10万人次参加研修培训,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推动非遗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20余所高校在高等教育阶段设立了非遗保护的专业和学科。
非遗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能力明显提高。各地积极建设非遗工坊2500余家,覆盖450余个脱贫县和8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建设发展中国特色非遗保护制度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开始种茶、采茶、制茶和饮茶,并发展出绿茶、黄茶、黑茶、白茶、乌龙茶、红茶六大茶类及花茶等再加工茶。成熟发达的传统制茶技艺及其广泛深入的社会实践,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传达着茶和天下、包容并蓄的理念。通过丝绸之路、茶马古道、万里茶道等,茶穿越历史、跨越国界,深受世界各国人民喜爱,已经成为中国与世界人民相知相交、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媒介。
2022年11月,“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遗产项目涉及15个省(区、市)44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今年9月,历时13年,“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申遗成功,成为全球首个茶主题世界文化遗产。这些跟茶有关的非遗文化,向世界讲好茶文化遗产的“中国故事”,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持续贡献“中国力量”。
“实践证明,只有结合《公约》精神,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形成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模式,才能繁荣我国的非遗保护事业,为国际非遗保护工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王晨阳指出,多年来,在尊重非遗传承发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中国积极探索非遗保护的路径和方法,建设并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回顾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网络,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都是宝贵的经验。
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自然灾害等面前,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同样面临挑战。
展望未来中国的非遗保护之路,王晨阳强调,必须把非遗保护工作放在现代化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新问题新需求去实践去探索。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化的非遗保护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做到问题导向,坚持自信自立做到胸怀天下。同时,凝聚各方力量,汇民智聚民心解民忧,激发非遗传承发展的内生动力。
“我们将对标《公约》全面成果框架的各项指标,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回应性保护措施,继续制定中长期保护计划,行稳致远。”王晨阳说。
提高非遗传承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实践证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离不开法治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非遗法律保护体系以及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政府层面出台很多相关的政府规章。同时,在地方层面,按照立法法和非遗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文化资源,制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截至2023年6月,各地已颁布有关非遗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41部,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87部,单行条例81部。
“我们需要参考《公约》及其基本文件倡导的精神,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尊重非遗保有社区的主体地位,保障相关主体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学研究所所长王云霞指出,目前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设计漏洞,一些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不足以对受侵害的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救济。
她举例说,比如,非遗法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方式来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出现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对谁进行救济?怎么救济?法律并未明确。又如,根据非遗法的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但法律并未明确被调查对象的法律地位,也未规定其权益的具体内容。此外,实践中,一些地区由于传承人认定程序缺乏足够的民主性,传承人与传承群体之间的其他成员就可能会发生矛盾,由此引发不少问题。
鉴于此,王云霞呼吁尽快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非遗的保有或者传承群体应当享有知情同意权以及对重大事件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并采取措施保障权利能够落实。同时,各级政府在进行非遗保护利用发展决策时,应当通过更为民主和透明的程序,与非遗保有社区充分沟通、征求意见。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时也需要尊重保有社区的权益,并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还应强化传承人认定程序的民主性和公平性,将保有社区的认同作为传承人认定的必要前提。同时,强化各地政府对于非遗传承资金的保障责任,采取灵活适度的资助标准保障传承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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