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申请后,税务部门在审核时通常会要求纳税人再提交两项证明材料:一是社保部门拨付生育津贴的核准单;二是用人单位开证明“发放了生育津贴,并且按照不免税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
由于征管执法存在地区差异,各地对上述证明材料的要求不一。要求严格的地方,两项材料都需要提供。因为二者都记录了生育津贴的数额,前者证明社保部门拨付了多少生育津贴到用人单位,后者证明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了多少已按正常工资申报纳税的生育津贴,由此才能严谨地证明纳税人的多少收入符合免税条件。
现实中,很多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没有享受到这项优惠。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税收优惠不知情,二是申请手续繁琐而被迫放弃。
女职工可能并不知道生育津贴可以免税,就没有在汇算清缴时申请免税。其用人单位甚至也可能不知道这项优惠,既没有将员工的生育津贴按照免税收入申报,也没有在员工提交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或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特别提醒员工有关生育津贴退税事项。
即使女职工对此优惠知情,也可能因证明材料难开而不得申请。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相应规定足额发放生育津贴,自然不愿意开这类证明。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对生育津贴政策存在认知偏误,以“正常发放了生育职工产假工资,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是补贴用人单位”之类理由拒绝开证明。
第一种情况,潜藏了一场劳动合同纠纷;第二种情况,即使不存在纠纷,雇佣双方也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精力进行沟通,当用人单位此前对生育津贴免税政策并不知情时更是如此。无论哪种情况,最终结果还都可能以弱势方——生育女职工的失败告终。
如何破解生育津贴退税困境
那么,怎样保障生育津贴免税优惠的应享尽享?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破局。
1.加大优惠宣传
除了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对生育津贴免税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外,还可以利用税务或社保的在线服务平台推送税收优惠给当事女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例如,可以在纳税人申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弹窗提示其本人或配偶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免税的优惠。再如,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时就提示用人单位生育津贴免税。
2.简化免税手续
针对生育津贴退税,税务部门要求的两项证明材料,其实在大数据时代可以陆续简化。跨部门协作与联网能够帮助税务部门核实女职工所在单位是否收到了社保部门拨付给该职工多少数额的生育津贴,个人所得税App能够查询到用人单位在预扣预缴环节是否已将生育津贴按免税收入申报。在用人单位如数发放生育津贴的前提下,额外的证明材料并非不可或缺。在这点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只要求提供第一项证明材料,已走在了前列。
除了简化证明材料,更简便的免税操作是:用人单位在预扣预缴环节,就将生育津贴按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此一来,就可避免退税带来的交易成本。因此,建议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辅导与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进行准确的预扣预缴。
3.统一执法标准
针对生育津贴免税这项税收优惠,税收征管执法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这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生育职工享受优惠的难易程度不同。建议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包括生育津贴收入材料的核实,生育津贴免税的基本操作流程,以及针对异地参保、产假跨年、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等等。对此,国地税合并之后的税务系统,可能已逐步具备全国联网、统一征管的基本条件了。
从2008年出台生育津贴免税政策至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历了较大的技术变革。那么,税收优惠的落实也理应与时俱进。就生育津贴免税这一政策而言,其惠及范围涉及数千万生育的女职工及其用人单位。若能破解生育津贴退税困境,落实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不仅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更能通过改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助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作者余莎为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姜先登为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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