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原证券员工讨薪!拿回项目奖金近83万,部分年终奖也获支持

日期:2023-06-13 12:13:16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齐某某提交证据显示,中原证券“投行绩效考核办法项目承揽规则和协同制度”宣讲PPT,证明债权类项目符合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且承销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以上且承销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债券条件的,个人承揽奖适用15%的计提比例。

齐某某提交证据显示,临沂公司债券项目2019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560万(含税),2020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910万(含税),累计承销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万;且该项目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因此,齐某某在临沂公司债券项目上计提承揽金的比例应为15%,中原证券应补足5%的差额。

同时,黔江公司债券项目2019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596万(含税),2020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132万(含税),累计承销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万;该项目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齐某某在临沂公司债券项目上计提承揽金的比例应为15%,中原证券公司应补足5%的差额。

齐某某提交证据显示,后续,因中原证券公司仅向齐某某支付了临沂公司债券项目、黔江公司债券项目10%的承揽奖,故齐某某提出补足剩余5%承揽奖的申请并提起签报;齐某某提起的签报得到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副总裁、人力总监等领导的审批;涉案项目已经归档,符合发放承揽奖的条件。

中原证券公司认可上述债券佣金收入数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齐某某主张的依据是仅供员工讨论的尚未公布实施的分配方案,且此项目在立项时确认的承揽奖计提比例就是10%,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5%提成。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承揽项目奖差额部分,双方就年终奖部分也进行了“唇枪舌剑”。

中原证券指出,债券部门2019年全部奖金为138万,包含了很多项目,齐某某仅参与其中两个项目且存在跨年问题,居然主张分配全部奖金,实属荒唐。

中原证券表示,齐某某所在部门2019年全部绩效金额为138.50万元,齐某某应发数额为20万元,采用6﹕2﹕2比例递延发放,第一笔12万元已经发放完毕。

对此,齐某某表示,上述数据从未向她本人公示,没有效力。

此后,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判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债券项目的承揽奖差额82.9万元。

对于年终奖部分,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19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4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齐某某2019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4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20年度第一笔年终奖金9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齐某某2020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3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齐某某2020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3万元。同时,中原证券要支付齐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2.74万元。此外,驳回齐某某和中原证券的的其他诉讼请求。

部分年终奖诉求获支持

判决书显示,中原证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对于项目承揽奖差额82.9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原证券制定有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项目承揽规则及协同制度等予以执行及宣讲。齐某某在完成相应业务承揽项目后向中原证券公司申请业务项目承揽奖,且齐某某送签的申请补发承揽奖差额的请示载明了申请补发原因、过程及依据,该请示签报已经过审批流程获得了中原证券公司相应部门及层级领导“同意”的签批,故齐某某要求中原证券支付已经过签批的业务项目承揽奖差额,依据充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表示,中原证券以领导签批后又在签批流程补充了“尚未经投资银行运营管理总部审核,建议重新提交”部门签署意见,否认该请示签报的审批效力因而不发放齐某某上述承揽奖差额,理由不充分,法院难以采纳。现中原证券所述系齐某某错误理解有关业务项目承揽奖的适用规则而提出补发申请请示、齐某某故意规避主管部门对其请示的审核流程,以及后加入的部门审批意见对已签批意见具有否定效力的主张,均未有充分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在案证据情况,判令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涉案两项目承揽奖差额,并无不当。中原证券请求改判无需向齐某某支付业务项目承揽奖差额,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齐某某此前提及的2019年年终奖差额部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之规定,法院认定中原证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的分配方式和水平,且齐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原证券应向其支付除递延部分外的奖金差额,故采信中原证券的抗辩意见,确认齐某某2019年度年终奖金数额为20万元,分三年按照6﹕2﹕2的比例递延发放。除已经发放的12万元外,中原证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比例向齐某某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金的递延部分,共计8万元。

关于齐某某要求中原证券支付2020年终奖108.9万差额部分的请求。由于法院已经认定中原证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齐某某项目承揽奖差额的情形,且齐某某确系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中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齐某某未能参加中原证券2020年度考核并非因其个人原因导致。据此,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关于齐某某没有参加2020年度考核,无权获取2020年度年终奖金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对齐某某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综合整体案件并参考新冠疫情因素后认为以维持2019年标准为宜,并以此标准酌定齐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应获取的数额为15万元,但支付时仍需遵循监管部门关于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一审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适当,但鉴于一审判项中确定的2019年度第三笔递延年终奖金及2020年度第二笔递延年终奖金支付时间已过,法院对于该二项钱款的支付时间予以重新表述。(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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