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费,包含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施别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部分所发生的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包含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分的设备、设备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薪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员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含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供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助、员工交通补助等。
(三)依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