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尚未实施分离社会职能的企业,应设置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疗中心、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设施和维护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费等。
(2)为员工提供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外国医疗费用。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员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3)其他职工福利费用按其他规定发生,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可以包括哪些费用。
1.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的维、维修、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均计入职工福利费。
2.为企业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困难补贴、体检费等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遇年。组织全体员工聚餐的餐费属于全体员工福利性质的费用,可以列为员工福利费。
4.企业组织优秀员工或全体员工出行支出,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可以纳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工会组织员工旅行的旅游费用,应当从工会基金中列出,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用。企业工会和企业共同组织的旅游费用可以首先计入工会基金或职工福利费用。
6.如果企业将自行生产或购买的商品作为礼品分发给员工福利,可以计入员工福利费,但应调整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职工福利费扣除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1.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
2.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额2%的部分。
3.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允许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和工资总额14%的员工福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和工资费用。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工作或者就业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成本基础。费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目前,社会保险支付基数和费率的规定反映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建立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支付率不同,但支付基数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1.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职工福利费用不再预支,职工福利费用可以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列支。贵公司福利费用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14%,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为X元。如果工资总额*14%≤X,在限额内,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金额为X元。
2.您公司某一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只要小于或等于工资总额*14%,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