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人民法院如何判
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隐匿财产、潜逃等方式躲避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或有实力付款且不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
金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勒令付款仍未收取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或没收财产;
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企业犯前款罪的,对企业被判罚款,并且对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的相关规定惩罚。是前2款个人行为,并未造成后果,在移送起诉前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并按规定担负相对应承担责任的,能减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隐匿财产、潜逃等方式躲避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或者是有水平付款且不付款职工的劳务报酬,金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勒令付款仍未收取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或是没收财产;
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的要件
犯罪主体要素:
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及普通合伙人。
违法犯罪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要件体现为有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方面明知道自已的“不付款员工劳务报酬”这样的不作为行为也会产生员工无法及时具体获得劳务报酬的社会里危害后果,却期待或纵容这类不良影响产生。
应认定为有意为之三种情况:
(1)已经确定拒不作为的,即确立回绝付款员工劳务报酬的,应自然地定性为有意。
包含无正当理由托欠,无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明应付款,但积极执行做为,为不付款找理由的,应评定有意。
如无正当理由隐匿财产,导致无购买能力假像的;
公司单位负责人或授意派发员工劳务报酬相关工作人员潜逃,导致不能付款假像的;
或违法拖欠工资或处罚的。
因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与单位只顾自己经济收益,一味榨取员工,做为相对性劣势的一方法律意识又不够或法律维权水平有限,导致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却求助无门的情况十分普遍,怎样维护保养劳动者权益是非常值得深思并科学研究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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