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定作人付款酬劳期限有什么要求
定作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酬劳。对付款酬劳期限未约定或是承诺不具体,可以促进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付款酬劳期限】定作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酬劳。对付款酬劳期限未约定或是承诺不具体,根据公司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无法确立的,定作人必须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效时付款;
工作成效一部分交付,定作人理应相对应付款。
二、承揽人法律义务
1、承揽人理应以自己机器设备、技术以及劳动力,进行主要工作内容。
没经定作人允许,承揽人不可把它承包的主要工作内容交给第三人实现;
2、承揽人把它承包辅助工作中交给第三人完成,理应就得第三人完成工作成效向定作人承担;
3、承揽人提供资料的,承揽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采用原材料和接受定作人检测;
4、承揽人在工作中,理应按受定作人必须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向定作人交货该工作成效,同时提供必须的技术文档,如相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理应保管好定作人提交的材料,不得随意拆换定作人提交的材料,不可以拆换不用维修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交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据期内损坏、损毁风险,由承揽人担负,但不可抗拒的除外;
8、承揽人理应按照定作人的需求严守秘密,没经定作人批准,不可保留副本或是技术文档;
9、一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责任,但被告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承包过程中,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后,定作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酬劳。
对付款酬劳期限未约定或是承诺不具体,被告方可以促进承诺或按商业惯例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