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罗*;
上诉人因与被告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气廊坊经济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廊开劳仲案字(2012)第75号仲裁裁决书,现向该院提起诉讼。
诉请:
1.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未签署书面协议的二倍工资226490元;
2.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2008年1月至今住院治疗餐费63710元;
3.栽定被告人付款扣留原告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
4.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必须的医疗费109万余元,在其中超过工伤险三个文件目录的自体皮费40万余元,仿耳费8万,外固定支架费15万,瘢痕治疗费20万,专家坐诊医疗费4万余元,药品费2万余元。中后期自身医疗费10万余元;
5.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中后期必需产生手术各项费用485633.25元,餐费457728.25,陪护费16905元,护理费9000元,差旅费2000元;
6.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工伤事故重度残疾所引发的抚养费185300元,赡养费114600元;
7.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工伤事故相貌比较严重破相赔偿费10万余元;
8.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医治散在小溃疡超过工伤险三个文件目录费用4万余元;
9.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许多赔偿费,及其企业破产后对应的经济补偿48400元;
10.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因托欠医疗费用回绝医院门诊人力真皮层手术治疗,造成手肘、头颈、腿部等位置肌肉萎缩比较严重,作用进一步缺失,全身上下疤痕未得到充分医治、强制增长比较严重等多项赔偿费5万余元。
11.栽定被告人付款因交纳各种社保基数稍低补交4993.22元,税款滞纳金8811.86元;
12.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因工伤事故瘢痕挛缩所引发的某些疾病,如劲椎病、焦虑症的医疗费2万余元;
13.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因为晚投诉工伤职工鉴定残疾等级一年而错过伤残津贴调节差值148167.6元;
14.栽定被告人付款上诉人加班工资16220.96元;
15.栽定被告人付款破产后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养老保险费用;
16.栽定被告人付款破产后的十年全额的工伤保险基金。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02年上岗被告人处工作中,2004年在操作过程中负伤。被认定工伤事故,职业病鉴定为二级伤残,绝大多数护理依赖。2007年10月逐渐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在工伤险评定及上诉人医治疾患的过程当中,被告人存有众多出错,给上诉人导致了巨大损失。
1.从上诉人上岗之日起,未给上诉人派发加班工资用,并且从2011年10月起,并没有为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
2.扣留上诉人伤残补助金,托欠原告方住院治疗餐费,并没有为上诉人申请办理2012年工伤医疗费用的申请工作任务,托欠医院门诊高额治疗费,严重影响到原告方正常的医治;
3.回绝担负上诉人治疗中超过工伤事故三个文件目录但是必须投入的治疗费,导致上诉人无法得到应该有的医治并导致病发症,病况逐渐恶变;
4.延迟申报工伤员工鉴定工伤等级一年,导致上诉人错过了伤残津贴的变化,使上诉人所享有的工伤待遇自始至终稍低。
2012年底,被告人因为经营不佳,早已做起倒闭前有关工作。因此,上诉人于2012年9月27日向廊坊经济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投诉,除规定被告人付款所托欠费用外,再行付款必须的医药费和后期医疗费,担负因为被告人的过失给上诉人导致的各类损害。与此同时付款上诉人因为中重度残废而引起的抚养费及赡养费。2012年11月29日,经济开发区仲裁委作出裁定,一部分支持了原告方认为。但裁决书存有下列难题:
1.所裁定的那一部分数据信息数量禁止,数量稍低。
第一项裁定称“被诉人付款申诉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内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总共21600元(1800x12=21600元)。”客观事实情况就是,1800块的是上诉人2002年入职时月薪,2011年10月,原告方薪水早已提高至3313.3元,测算双倍工资应当为此为基准。因此此金额应该给39975.6元。
2.所裁定的治疗费金额过少,没法支撑点原告方正常的医治。
第五项判决规定被告人酌情考虑事先付款下一年度的治疗费20万余元,并待具体产生费后按实际金额销账。事实上,被告人己经托欠医院门诊最基本的治疗费12万余。据中国解放军309医院门诊专家教授确诊,上诉人目前必须的医疗费最少为109万余元。包含自体皮费、瘢痕治疗费、整容手术费等各种花费。这笔费用包含的内容尽管远远超过了工伤险三个文件目录的范畴,而对上诉人而言,是合理且必须的医治。工伤险法律的关键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金,推动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按相关规定,被告人需要承当这种治疗费。但被告人出自于本身经济收益考虑到,已明确回绝担负这笔费用,导致上诉人错过最理想的治疗时间和治疗方式,其病况日益恶变。上诉人没有收入,无法垫款此笔花费。若被告人不予以付款,上诉人将无法进行合理的治疗和恢复,这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
3.裁决书并没有适用原告方合理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侵害的从业者,除依规具有工伤事故社保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还有得到赔偿权益的,有权向本公司明确提出赔付规定。”当时被告人选购不符合要求的机器设备,导致操作中出事故,上诉人人体遭受严重损害,变成二级残疾,日常生活绝大多数没法自立,更难以执行赡养父母、养育子孙后代的责任义务。被告人对这次事件的发生具备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原告方爸爸妈妈早已年过六旬,且身体残疾,没有收入,并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原告方老婆受上诉人患者的病情严厉打击,也得了中重度抑郁焦虑症。上诉人被烫伤之时,他的儿子刚3月,急缺爸爸妈妈关怀养育。上诉人是家里中唯一的生活来源。为了能全家人能得到存活,上诉人规定被告人付款最基本的抚养费和赡养费,有理有据合理合法。但判决并没有适用原告方这一基本上需求,于法无据,不合逻辑。
有关信息说明,被告人正在进行公司破产的前期准备工作,私底下处理和卖掉了绝大多数财产。假如被告人将公司资产所有迁移,上诉人将丧失唯一的生活来源。因此,上诉人所提出的中后期必须的治疗费,应当获得适用。但裁决书并没有予以支持,显著于理不公平。
基于此,上诉人依规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依规维护原告方合法权利。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201x年12月14日
工作上,安全就是第一准则,不论是哪方,都不愿意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像导致员工工伤伤残那样事,它于己于他就没有好处。自然,有时一些安全事故是人为因素控制不了的,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彼此就需要就赔付难题予以处理,在残废评定和赔付层面,法律法规有这方面的要求,如果需要协助,也给予在线律师服务项目,欢迎你开展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