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6分钟身亡被认定工亡!关于工伤认定,这些法律点你知道吗?

日期:2023-04-13 11:32:05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员工刚入职,还没来得及为其办理缴纳保险手续便发生意外,该如何认定工伤?

关于用人单位未给新入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也就是说,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如职工系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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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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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该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而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雇主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书面材料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应掌握用人单位和雇主的详细信息,并保存好医疗费等单据,便于以后发生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给予工伤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由社保工伤赔偿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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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机制,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为避免公司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造成的经济压力,故建议:

1.尽可能将办理员工入职手续与社保缴纳同时段进行。建议用人单位与待入职员工在正式入职前进行充分沟通,提前准备缴纳社保所需各项材料,尽可能将为员工办理入职与缴纳社保同时进行。

2.为处于“真空期”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如果无法做到用工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的无缝对接,则建议公司为处于“真空期”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选择商业保险的时候应当注意选择当月生效的投保模式,如果购买次月生效的商业保险则无法实现投保的初衷,一旦员工当月发生意外事故,仍然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此种方法用人单位成本较大,单位可根据员工工作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

作者|朱婵婵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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