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形,劳动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张三虽然达到了60周岁,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0年,达不到最低15年的规定,也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如果张三一直是在本单位工作,而刚到单位时,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张三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过错是由该单位导致的,而且该单位又不愿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单位存在明显的过错,这不符合劳动开始享受社会保险的两个条件,这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只有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张三虽然已经达到了60周岁,但是是50岁才到该单位工作的,从张三到该单位工作时,就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由于出来工作的时间比较晚,导致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0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刚好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这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主要还是要看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年龄的分界线。一般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管是签订的几次劳动合同,一般合同期限最好是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为止。
如果单位和你签订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我认为要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刚好是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这种情形属于终止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综上所述,对于年满60周岁的劳动者,凡是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不享受经济补偿的待遇;如果属于单位有过错,导致劳动者到了60周岁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劳动法规的理解,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保法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单纯地引用某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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