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差”在哪里?

日期:2023-05-05 11:31:50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等特征。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规定。只有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也可以是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彼此之间的关系无从属性。

3.权利与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调整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典》调整。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对外责任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进行诉讼。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7.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同时,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干预,涉及劳动者求职、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终止、解除的全过程。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适用于劳务合同的履行中约定条款,受国家行政部门干预程度低。

当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需要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本质进行分析。

常用区分方法

看是否具有从属性,即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比如,看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否需要遵循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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