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天奇重工79.8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天奇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0.15%股权,无锡惠恒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股权,无锡惠晟信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股权。
经查询,天奇重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保证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187,1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0.11%,实际担保余额为122,857.76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9.17%。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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