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5、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15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按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6、拟减持价格区间:不低于公司上市发行价(如公司股票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二)股东日本伊藤承诺及履行情况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若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日本伊藤严格遵守了上述各项承诺,且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公司董事伊藤范和承诺及履行情况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伊藤范和严格遵守了上述各项承诺,且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日本伊藤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日本伊藤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日本伊藤承诺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日本伊藤株式会社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891 证券简称:中宠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6
债券代码:127076 债券简称:中宠转2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2月7日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00一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飞龙路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郝忠礼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34,120,9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019%。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6,648,1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6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472,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4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0,703,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9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230,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7,472,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40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133,861,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5%;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242,8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43,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56%;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1%;弃权242,8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9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超、黄彦宇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8日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48号
致: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了《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7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飞龙路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郝忠礼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9人,代表股份股134,120,990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1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861,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5%;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242,8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43,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56%;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1%;弃权242,8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9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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