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日期:2022-12-19 11:07:5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订的《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

(2)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偿还本金434,078,477.80元。

(3)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4,493,563.74元(利息以当期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从2021年4月3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4)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4,078,477.8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28日为54,236,676.67元)。

(5)判决被告二刘伟权对被告一祺盛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原告对被告三叶庆清持有被告一祺盛实业61%(出资额3050万元)的股权、对被告四黄浪涛所持有被告一祺盛实业39%(出资额195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决原告有权在35,736,469.13元的债权限额内就上述债权以被告五汉基实业名下的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曙光路联康凯旋城负二层车位001等(共269户)的不动产[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3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决原告有权在24,639,386.81元的债权限额内就上述债权以被告六誉兴实业名下的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文峰一路联康雅筑地下车位B001等(共327户)的不动产[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4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六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金额为:542,808,718.20元。

2、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以及担保人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2019年4月18日及2019年11月1日,原告、被告一祺盛实业与丙方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先后签订补充协议;2022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署订了《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

在抵债协议中,各方确认,截至2022年3月14日,被告一祺盛实业尚欠原告本金447,135,000元。抵债协议约定:被告二刘伟权对被告一祺盛实业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和抵债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抵债协议项下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三叶庆清及被告四黄浪涛继续以其持有的祺盛实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五汉基实业与被告六誉兴实业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祺盛实业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抵债资产中的100套住宅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并于同日还款15,093,963.98元。

因被告一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其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的合同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30日,其仍未能履行义务。根据抵债协议,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取消抵债协议所免除的补偿款及违约金并继续按照《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一祺盛实业承担责任,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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