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陷“强制加班”风波 公司回应:该员工未提交加班申请

日期:2023-04-18 11:43:18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达文西对记者表示,目前仍未与万兴科技就加班费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沟通。

对于万兴科技提到的“试用期业绩严重不达标”、“离职时未出现任何分歧”,达文西表示,在绩效排名中有A、B、C等多个级别,他没有拿过C和D,绩效多是A与B,并不是情况说明中提到的严重不达标。

“另外在转正前,公司提出转签顾问合同,于是与万兴科技签订了离职合同,但是后面他们说(顾问合同)没有盖章,不算。”达文西说。

对此,万兴科技表示,成立20年来,该公司严格守法,诚信经营,从未拖欠员工薪资。

2022年财报显示,上述公司去年实现营业收入11.80亿元,净利润4125.52万元,同比增长47.73%。该公司在今年第一季度实现营收3.55亿元,同比增长35%;实现净利润2085.58万元,同比增长686%。

值得注意的是,万兴科技4月17日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太兵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告知函》,股份累计变动超过1%,合计持有股份比例由36.67%降至33.78%,减持约289万股。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记者表示,用人单位通常都会制定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一般都会要求员工事前申请或者是事后补申请,经过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属于加班。

赵占领表示,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有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小时)和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具体限制,如果说强迫员工加班,或者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加班时长上限,则属于违法用工行为,只要有证据,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去进行举报。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对记者表示,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各种隐形手段强制员工加班,已经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试用期的设立,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的机会,同为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员工在加班的相关权益与正式员工是一样的,并无区别。”刘凯对记者表示,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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