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积极与用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不能规定企业付款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就是指公司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款给员工的经济发展上的补贴,也具备对公司单位违规行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特性。若员工以本人缘故积极明确提出离职,而公司单位也未存有违背工作合同约定或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公司单位不可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员工以本人缘故明确提出离职的,还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企业,不然,归属于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个人行为,若给企业导致损害,还应担负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单位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未依照工作合同约定给予安全生产或是工作标准的;
(二)未立即全额支出劳务报酬的;
(三)未依规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
(四)公司单位的管理制度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危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导致工作无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员工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况。
公司单位以暴力行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权的方式逼迫员工工作的,或是公司单位交通违章指引、强制探险工作严重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员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不需事前告之公司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生病或是因工因工,在要求的诊疗到期后无法从业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调节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商谈,无法就变动劳动合同书內容达成共识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是裁掉不够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数量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公会或是整体员工表明状况,征求公会或是员工的建议后,裁减人员计划方案纬向工作行政机关汇报,可以裁减人员:
(一)按照破产法要求开展重组的;
(二)生产运营产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要技术创新或是运营模式调节,经变动劳动合同书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别的因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性经济发展状况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的。
裁减人员时,理应首先征用以下工作人员:
(一)与本企业签订较长限期的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
(二)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
(三)家中无别的学生就业工作人员,有必须抚养的老年人或是未成年的。
公司单位按照此条第一款要求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再次招收工作人员的,理应通告被裁掉的工作人员,并在相同条件下下优先选择招收被裁掉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工作终止合同:
(一)劳动合同书到期的;
(二)员工逐渐依规享有养老保险金工资待遇的;
(三)员工身亡,或是被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单位被依规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掉、撤消或是公司单位决策提早解体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理应向员工支出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按照刑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员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单位保持或是提供劳动者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书,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劳动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员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员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公司单位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员工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此条所称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