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媒体热议的是《通知》第二条的内容,即为提供的交通、住宅、通信待遇,现已实施货币化变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付出的住宅补助、交通补助或者车改补助、通信补助,应当归入员工工资总额,不再归入费办理;没有实施货币化变革的,企业产生的相关开销作为员工费办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宅制度变革政策的一致规定,不得再为员工购建住宅。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一致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助,应当归入工资总额办理。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我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丁芸说:“《通知》并没有改动现行的税收政策,仅仅清晰了员工福利费的界说及其规模,对员工福利费的财务办理作了进一步规定。无论是企业所得税仍是个人所得税,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未改动。”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培在剖析《通知》的出台布景时指出,财政部2006年公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将本来应当由员工福利费开支的根本医疗保险、弥补医疗保险、弥补养老保险等内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清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依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员工福利费,终结了现已连续了几十年的员工福利费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