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总是不给工资该怎么办?

日期:2023-05-10 11:01:2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假如是给用人公司工作中,有两种方式有权要求发放工资:

1、员工可以去本地劳动部门劳动监察投诉;优势:方法简易。缺陷:全国各地监管力度或许不是非常大;

2、可以去本地劳动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发放工资。假如未签订合同,有权要求付款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假如是以欠薪所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够规定支付工资金。优势:除去薪水外,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而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陷:申请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流程稍多,必须专业人员具体指导。

(二)假如是给个人能力提升,算不上劳务关系,能够直接到法院诉讼该本人老总,规定付款劳务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公司与员工所发生的以下劳务纠纷,可用此方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分歧;

(二)因签订、执行、变动、消除和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分歧;

(三)因开除、解聘和离职、辞职产生的分歧;

(四)因为工作时长、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学习培训及其劳动防护产生的分歧;

(五)因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补偿金或是赔偿费等产生的分歧;

《劳动法》第五十条

薪水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员工自己。不能乱扣或是无端托欠职工的薪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利监督用人公司工资发放的现象。用人公司有以下损害职工合法权利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付款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同时可督促其付款赔偿费:

(一)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收入的;

(二)拒不支付员工法定工作时间收入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付款员工收入的。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费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不管是因为什么缘故,用人公司都不可以无端乱扣职工的薪水,也不能无端托欠职工的薪水,假如是用人公司不予发工资的,那样员工就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去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公司还要接到相对应处罚,比如支付工资金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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