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部分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报销时,被告知自己的生育津贴已经超过办理期限。对此,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生育津贴待遇申请时间是有规定的,超过办理期限,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按照规定,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举个例子,如果宝妈是2016年2月3日生宝宝的,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并且累计为其缴纳生育保险1年以上,在2017年2月28日前,宝妈的用人单位可向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或者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