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制度性解决网络沉迷、欺凌等问题

日期:2023-10-26 14:53:53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网络欺凌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将网信等有关部门管网治网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健全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保护。

配图/视觉中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

未成年人处在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沉迷网络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条例》规定,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细化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明确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

《条例》立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支持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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