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对劳务报酬承诺未知,员工该如何维权

日期:2023-04-05 11:13:51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案例一】小吴根据人才服务中心详细介绍,在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找到一份驾驶员工作中。彼此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了技术工种和合同期限,但是对于工资问题并没有详尽承诺,只写了“每月暂领1000元,年末依据工作业绩考评确定。”过去了年末,机关领导告知小吴,通过考评它的薪水列入每月1200元。但是公司里的许多有正式编制的安全驾驶员工资却为2000元。小吴问:“我跟朋友干一样的活,为啥比人家工资低那么多?”领导干部对他说,人家是有正式编制的,怎么可以跟人家比呢?

【案例二】谢某等6名员工被某机械制造公司聘为零工。机械制造公司承包了大型机器设备改造工程,谢某等6名零工在改造时发现混凝土环形仓筒内混凝土粉尘浓度标准高,有呼吸困难所感,必须要有劳动保护用品才可以避免粉尘作业危害身心健康。因此谢某等6人联名鞋规定机械制造公司派发劳动保护用品及其粉尘作业补贴。机械制造公司以我们公司多给宣布员工派发劳动保护用品,对零工无该项支出为由拒绝派发,两方产生异议。谢某等6名零工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提到诉讼,要求公司派发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谢某等请求。

法律条文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书对劳务报酬和劳动条件等规范承诺不具体,引起异议的,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可以马上商议;拒绝调解的,可用集体合同规定;都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未要求劳务报酬的,推行同酬;都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未要求劳动条件等标准化的,适合国家相关要求。

律师说法:

案例一的现象,小吴不属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中间签署有聘任合同,产生异议依规能够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报酬条文归属于劳动合同的必不可少条文,依规应当确立。但在以上聘任合同中,“年末依据工作业绩考评确定”是一个模糊的观点,无法直接确认其薪资待遇。国家行政机关并没有集体合同这个概念,可以参考国家行政机关同职位同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待遇水准给与同酬,即依照别的驾驶员工资待遇2000元明确。在劳动法眼前,不会有正式编制员工与非在编职工的差别,除非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针对案例二,劳动者在恶劣环境下工作中,例如矿厂、建筑施工、海上、农场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工程建筑、安全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应为员工带来安全性、不可危害健康的生活劳动条件和防护装备。在相关谢某等人的劳动合同书中很明显并没有劳动条件的约定,在谢某所属单位并没有集体合同可供参考的情形下,只有根据我国规定执行。即便以上谢某的劳动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防护、劳动条件,该承诺都是毫无意义的。谢某等规定企业带来安全性、身心健康的工作氛围和前提条件是合理合法的正当要求。

之上内容是有关的答案,假如说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酬劳,那样应该按照企业其他人员的一些参考进行比较,及其在本城市里上一年的同职位的员工收入来进行比较,也不是说没有约定酬劳就不给钱,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风险的可咨询有关侓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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