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公司的员工福利,都是写在法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有
首先强调一点:问题要求探讨福利,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保障领域一部分,不属于福利范围。且社会保险本身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互济性。理论上的福利认为是用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订立及自身情况订立的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基于改善为目标的福利。且由于属于福利项目,多数不在劳动人事仲裁领域范围。
一般有法定型福利和补充型福利
法定型福利包括:
1.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初期设计是为了解决职工购房需要。目前也确实解决了很多职工一部分购房问题。住房公积金按照不同城市规定的缴纳比例不同为 5%-12%,但最高不超过 12%,目前北京市规定企业经职工大会后可自选 5-12% 之间确定比例,单位未依法建立和缴纳的,可投诉。本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范围。
2.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设计初期是为了解决五一劳动节肢解后职工缺少休假机会而推出的一项法令。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 5 天;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 10 天;连续工作满二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 15 天。职工可放弃享受年休假,但不得要求单位支付 300% 工资,只有当企业未安排带薪年休假时,职工可要求支付 300% 未休年假工资。 本项属于劳动人事仲裁领域。对于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理解可以参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给上海市人社局的)
3.高温津贴。顾名思义就是在高温期间室外工作人员支付的货币性质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一般在 6-8 月发放。由于各地规定不一致。不特别说明了。
4.法定假期。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目前的法定休假是 11 天。如果这 11 天,不幸被安排上班的话。企业需要支付 3 倍工资的噢。不可以以调休的方式替代。
其它补充型福利:
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针对一些实际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
全总认为,在反腐的同时,应该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职工住宿、就餐、医疗等集体福利,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等。
这就由各单位灵活调整了。以上讨论的福利为狭义福利,与工资、劳动保障等领域相互独立。
对于有网友补充的加班费,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单位支付 150% 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单位应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 200% 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 300% 加班工资。并不是所有人的公休日都是周末,如果企业和你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公休日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