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将从这几个方面给大家介绍职工福利费!
(一)定义
(二)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三)税前扣除凭证规范
(四)热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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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0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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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加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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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其他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对。
在具体操作中倾向于从福利性质将其分为另外三种类型:
(1)发放各种货币补贴或福利
典型的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困难补助、抚恤金、安家费等。
(2)发放实物性质福利(发东西)
逢年过节公司发给员工的月饼、粽子、米面油等各项福利品。
(3)集体福利性消费
集体旅游、员工食堂、员工聚餐、员工其他各项同公司有关的集体消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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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很多时候同职工福利费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发放货币性补贴这个部分。这里给出几个判断标准:
(1)货币性补贴如果在薪酬管理制度中体现,且随工资每月发放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国税总局2015年34号公告)
(2)发放实物如果是集体性质人人有份,属于福利,如果是针对个别员工的奖励应计入工资薪金。
(3)集体福利性消费通常属于福利,但对于旅游消费要特别注意,如果是个别员工的奖励型旅游应计入工资薪金。(财税[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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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个税风险分析
如果是货币性补贴,应区分两种情况判断:
——按照2015年34号公告归属于工资薪金的,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则合并缴纳个税;
——不属于工资薪金的福利性质补贴,大约有八种,除符合条件的误餐补助、差旅费补助、生活补助费及一定范围内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补贴均应并入当期工资缴纳个税。
如果是发放实物,无论是个别人的奖励计入工资薪金还是人人有份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税法规定均应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集体福利性消费通常不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在2012年所得税司答疑中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TOP2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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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02
将拥有的房屋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职工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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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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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处理
(1)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过节费。
(2)过节发放职工月饼、粽子等实物。
(3)价值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价值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各地工会也发布了年度节日慰问品发放的标准.。
另外,单位发放节日补助、午餐补贴等福利时,尽量不要发放现金,是因为企业除了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还要兼顾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税务机关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过节了职工集体聚餐花费。
(5)过节了职工集体外出旅游花费。
(6)过节了发放困难职工补助金
(7)过节了公司举办晚会花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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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的特殊规定
(1)交通、住房、通讯补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一)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税前扣除。
(2)节日补助、午餐补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这里需要注意“误餐补贴”和“午餐补贴”的区别。如果是误餐补贴则应另当别论。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误餐补贴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郊区开发项目,前期尚未设立食堂时,可以发放误餐补贴。但是如果项目部已经设立了食堂,财务人员常驻项目部收银,此时项目部属于工作单位的一部分,再发放误餐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
(3)奢饰品服装
房地产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时,经常会抽查企业凭证进行检查。房地产企业凭证中常常出现老板或者管理人员用作报销的奢饰品服装的发票,可能这里存在一些误解。
我们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例如,我们经常见到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企业形象、为销售人员制作销售制服。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打造品牌,为全员定制带有企业LOGO的制服、要求统一着装。
而个别人员受用的服装,属于个人消费,不应在公司账务中列支。
TOP3
税前扣除凭证规范
1、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福利费的项目
(2)明确职工福利费的标准
(3)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审批流程
2、购买应税项目支出【一般应取得正式发票】
3、支出现金项目【现金支付的审批手续费、领用手续费】
4、内部核算凭证【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TOP4
热点分析
1、内外混淆——公司支付给食堂购买大米等款项。需要食堂实际使用后才能扣除,不能是在拨付即可扣除。
2、职工福利费混用其他费用——职工探亲交通费混入差旅费等
3、计算不准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得扣除涉及的职工福利费也不能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劳保用品的界限
(1)劳保用品是可以全额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不能全额扣除。
(2)有明确的使用要求【强调工作性质必须】。
(3)统一制作或购买【标准统一、购买渠道相对固定】。
(4)用途一定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
(5)不能以发放现金或者报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