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估经济补偿金测算数量时不可将加班费包含以内。
第一,经济补偿金从特性上看系用人公司与消除或停止劳务关系后,为填补员工损害或根据用人公司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而给与员工的赔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员工的一切正常上班时间薪水为测算数量。
第二,加班费系员工出示附加劳动所得到的酬劳,不属于一切正常上班时间内的劳务报酬。
第三,从原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要求看来,也应觉得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工资。
但特别注意的是,若有直接证据证实用人公司存有故意将本应记入一切正常上班时间的薪水记入加班费,以做到降低一切正常上班时间标准工资的状况,该一部分的“加班费”仍应记入经济补偿金的测算数量。
二、经济补偿金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1、依据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要求:本人因与用人公司消除劳务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赔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派发的经济补偿金、日常生活补助金和别的补助金用),其收益在本地去年员工平均收入三倍金额之内的一部分,免税个人所得税;超出的一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2、超出平均收入3倍的一部分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员工的月平均收入在本地域上本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之内,例如2.5倍,就不容易受十二年的限定,这时候员工能够拿超出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出的一部分就会有很有可能在本地去年员工平均收入三倍金额之上,这些還是要缴税。
大部分经济补偿金牵涉到的都是是非非职工关键义务的消除劳动合同书的状况,如果是职工积极离职、积极明确提出商议消除、有意违背企业要求等状况,企业不用付款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平均收入和参加工作时间来测算的,有时牵涉到额度還是挺高的,可能是平常薪水的好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