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命令强调, 工作人员开工后,因残废导致自己薪水减少时,由公司按薪水减少一部分的90%发送给在职人员残废补助费,升职薪水时,在职人员残废补助费给予保存。
新的规章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命令沒有在这方面对工伤事故员工的工资待遇确立得出确保,请问工伤事故员工这方面的利益怎样争得?企业应参考哪些规范给工伤事故员工明确薪水福利工资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沒有在职人员残废补助费,再次工作中后,依照企业的内部结构分配机制实行。
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命令强调, 工作人员开工后,因残废导致自己薪水减少时,由公司按薪水减少一部分的90%发送给在职人员残废补助费,升职薪水时,在职人员残废补助费给予保存。
新的规章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命令沒有在这方面对工伤事故员工的工资待遇确立得出确保,请问工伤事故员工这方面的利益怎样争得?企业应参考哪些规范给工伤事故员工明确薪水福利工资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沒有在职人员残废补助费,再次工作中后,依照企业的内部结构分配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