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中的一员构成组员由人民法院从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与专业人员中特定。
清算组成员又被称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特定设立的,接受、管理方法、清除、定价与处理破产人财产专业机构。
法院对借款人做出破产宣告后,借款人即不可以并对资产开展运营管理,而人民法院做为国家司法机关,不方便直接向破产人的资产开展管理以及卖掉偿还;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暂时性的组织,仅代表债权人的权益,而无法意味着借款人的权益,所以它也无法管理与结算破产人的资产。
《企业破产法》
第24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布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公司清算组,接手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承担破产财产的存放、清除、定价、分析和分派。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与专业人员中特定。清算组成员能够聘用必须的工作员。清算组成员对法院承担而且汇报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