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需有多份

日期:2023-02-04 11:09:04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法律法规

仲裁委在审理后查证:李某2005年11月1日进药品公司工作的时候签的合同上承诺李某月薪为1500元,在承诺李某月工资1500元后的二项文本空白加上“包含‘三金’由员工自主交纳”的笔写字眼。李某分月领到1500元薪水迄今,企业认同合同书仅有一份,保存在公司人事部。仲裁委觉得,药品公司在和李某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应按照合同条款各执一份。现李某对于该合同条款持有异议,且企业又难以给予有效证据来验证此合同书信息真实性与实效性。故仲裁委对于该协议中手写的承诺具体内容没法采取,仲裁委对药品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该用人公司将社保费派发在薪资中让员工自主交费,也不符合国家规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一定要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各执一份,不然,当发生各种纠纷案件的时候很难分辨是非。

实际实例

李某经朋友推荐于2005年11月到当地某医疗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中,彼此签署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书至2007年10月30日止。合同规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此合同书仅有一份,保存在公司人事部。自此药品公司均按月付款李某1500元薪水。

2006年7月,区劳动监察对药品公司检查的时候,看到了职工人数与交费额度不一致,清查名册时李某也在里面。药品公司表述在李某薪水里面含有社会保险费,并告知使其自主交费,但李某并没有交费,责任不在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社保单位要求其为李某补交社保费,公司通知李某将薪水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退还,李某不愿意,称不知道薪水含有这个费用。药品公司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李某退回应当由其自主交纳社保金费用每个月310元,总共2480元。

诉讼庭上,药品公司编造谎言,企业在录取李某时就已经讲清,企业为新办企业,不知道怎么办理交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事项,承诺付给张某的月薪中已经涵盖了社会保险金,规定李某自主交纳。现李某未自主交纳,企业要向其补交社会保险金,李某应先这一部分花费退还,同时向仲裁庭给予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文本,文字中薪水栏后面还有笔写字眼,内容是“三金”包含于薪水中,由员工自主交纳。

李某则认为,企业在录取时并没有讲明社会保险费要自主交纳,在办理工作合时也并未看见有“三金”由员工自主交纳字样,协议仅有一份,签过字后公司就收走了,自己手上并没有合同范本。现企业提交的合同范本含有笔写印痕,没法评定便是那时候签署那份合同书,规定仲裁委驳回申诉企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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