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退休后都受我国《劳动法》调整。但农村劳动者 (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 可知,《劳动法》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根据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要没有特殊规定,《劳动法》对1995年1月1日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均不生效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其具体的权利不尽相同。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都有专用的法律出台。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
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
(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
(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
(5)决定劳动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
(1)必须执行劳动法规、政策和标准,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管理和监督
(2)必须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接受工会的监督。 (3)按法定和约定条件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4)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
(5)以保险、福利等方式为职工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
(6)适当使用劳动者
(7)培训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
(7)提请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8)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劳动的义务。
责任编辑: